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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展公告】府中15動畫故事館 x 美麗永安生活館105年展覽申請簡章

府中15動畫故事館 x 美麗永安生活館

 

府中15動畫故事館 x 美麗永安生活館

 

105年展覽申請簡章

 

 

 

一、           旨:

 

為提供優秀藝術創作者發表平台,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特公開徵求藝術創作,於府中15新北市動畫故事館以及新北市美麗永安生活館展出,藉此建立藝術家、觀眾及館舍之間分享及交流平台。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需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立案團體。

 

三、作品類別

 

   () 府中15動畫(Animations)、漫畫(Comics)、遊戲(Games)相關創作及電影藝術暨多媒

 

        體藝術等相關類別之創作,如:動畫、漫畫、公仔、模型相關作品及電影藝術、多媒體

 

        藝術等創作。

 

()美麗永安:插畫、繪本、影像創作、生活美學及設計等相關類別之藝術創作。

 

四、申請時間:

 

 ()本局受理之收件時間,自10491日至930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送府中15

 

     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截止收件時間為9301730分止,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與親送地址:22055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157樓,府中15新北市動畫故事館收(信

 

     封註明105年展覽申請

 

 ()審查結果10410月份下旬公告於府中15(www.fuzhong15.ntpc.gov.tw)及美麗永安

 

     生活館網站(www.yalac.ntpc.gov.tw/),並以書面通知。

 

階段名稱

預定日期

備註

申請簡章公布及公告

即日起930

 

申請期間

10491日至930

送達日以郵戳為憑

初審

10410月份上旬

 

複審

10410月份中旬

 

結果公布

10410月份下旬

結果公布於府中15

美麗永安生活館網站

 

五、送件辦法(文件一式七份)

 

  ()送件申請表(表1

 

  ()送件計畫書、展場佈置圖(表2

 

  ()送件者(個人/團體)簡歷資料、送件作品清單(表3

 

  ()送件者為團體,須另附申請聯展名冊(表4

 

   ()送件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件作品數:

 

1)個展:作品10件。電影藝術及多媒體藝術類別5件。

 

2)聯展: 4人以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5件,5人以上每人各繳展出作品3件,10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12(總件數最多30件為限)。電影藝術及多媒體藝術類別12件。

 

2.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並與作品清單編號一致,圖檔大小須為1MB~3MBjpeg格式,影片須為mp4/wmv/avi格式,單一作品長度以5分鐘為限。光碟片上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申請資料得於申請截止前期限內補齊,超過期限仍未補齊,視同放棄。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六、審查方式:

 

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初審:由本局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者,視同資格不符。

 

()複審:由局召開審查會議,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審查展覽計畫內容完整性、專業性及效益進行綜合考量進行審查。

 

七、      入選者權益與義務:

 

()入選計畫執行:審查委員會議通過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及展覽相關事項,展期約4週,並由本局負責辦理展覽宣傳、現場製作物(僅含展覽摺頁、說明卡、主視覺牆面輸出、邀請卡)製作及作品保險,餘展出內容及佈展由申請者負責辦理。惟請配合承辦單位於展前6週提供展覽文宣品設計圖檔(ai)供本局審核及印製,若入選者自行刊登廣告,內容樣稿須於印製前交附本局審查。

 

()展出地點:以府中15 展覽室(35)以及美麗永安生活館2樓展場為主,府中15每計畫可規劃樓層至多為3個層樓,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地點與樓層,開放時間依據各展覽場所之規定。

 

   ()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承辦單位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承辦單位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

 

       覽檔期。

 

   ()佈展之作品安排、場地規劃,由入選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後,並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

 

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2個月前通知本局,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告知本局者,5年內不得送件。

 

   ()展出者須自行完成作品運送、展品佈、卸展工作。須於展覽前3日將展覽場地佈置完成,

 

       並於展覽結束之2日內,回復展覽場地原狀,逾期本局不負責展品保管之責任,展務事宜

 

       請依各館佈展規範執行。

 

   ()如需舉辦展覽開幕式,請於前1個月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並於開展前提供導覽人員教

 

       育訓練。

 

   ()展覽期間應負責展品維護作業,若有故障需於2日內派員至館維修。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且3年內不能提出申請。

 

   ()展覽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局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聯絡窗口:(02)29683600分機278小姐

 

 

 

九、      各館展覽空間平面圖: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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