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隊志工召募簡章
一、依據
依「志願服務法」暨「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隊設定及管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宗旨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局藝文推廣科、藝術展演科、美術導覽科及坪林茶葉博物館志工團志工,推廣公共藝術暨社造活動、展演藝術之發展、劇場教育之推廣及文化行政業務運作,特辦理本次召募,以培養愛好文化藝術且具服務熱誠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提升文化服務績效和品質。
三、招募對象
16歲以上,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具有奉獻精神及服務熱忱,能配合服勤時間,願意投入志工服務行列,且能全程參加訓練課程者。
四、報名資訊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5月30日止。
(二)報名方式:請至本局網站下載報名表,以郵寄或 網路報名:信封上請註明「志工報名」,並將報名表寄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藝文推廣科收;或mail至ad0323@ntpc.gov.tw 後來電確認。
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4599王淑真
五、徵選辦法
(一)初審:預定於6月16日於本局網站公布初審名單,並另以電話通知複審面試。
(二)複審面談:預定於6月28日(日)舉行複審面試,詳細時間、地點除公告於本局網站外,並 另以電話通知。複審通過名單預計於7月6日於本局網站公告。
六、計畫期程
階段 |
內容 |
備註 |
1.報名 |
4/20〜5/30止 |
本局網站公告 |
2.初審 |
6/10 |
6/16公布初審名單 |
3.複審 |
預定6/28(日)複審面試 |
7/6公布錄取名單 |
4.基礎訓練 |
7/10〜8/10 |
18小時課程 |
5.特殊訓練 |
8/11〜8/30 |
12小時課程 |
6.實習考核 |
9/1〜11/15 |
招募單位就服務項目內容,分派實習,須滿40小時,並進行考核 |
7.正式志工 |
預計12月份 |
授予正式志工資格 |
七、志工人數需求
組別 |
業務科室 |
現有人數 |
預計招募人數 |
召募後人數 |
美術導覽組
|
藝術展演科
|
54
|
100
|
154
|
演藝廳組
|
藝術展演科
|
22
|
25
|
47
|
公共藝術暨
社區營造組
|
藝文推廣科
|
20
|
20
|
40
|
坪林茶業博物館
|
坪林茶業博物館
|
15
|
20
|
35
|
總計
|
111
|
165
|
276
|
備註:不含文資組、府中15組
八、志工徵選暨培訓練流程:
1.報名→2.初審→3.複審→4.基礎訓練→5.特殊訓練→6.實習考核→7.正式志工
九、志工服務內容
(一)公共藝術暨社區營造組:
1.公共藝術作品導覽解說。
2.境內法定公共藝術作品巡查與資料整理。
3.文宣資料整理及發送。
4.教育推廣活動參與及支援。
5.支援本局社區營造和地方文化節慶活動。
6.行政文書庶務工作之協助。
7.其他相關事宜。
(二)演藝廳組:
1.演藝廳前臺觀眾服務。
2.表演藝術活動宣傳及推廣。
3.行政支援。
4.其他相關事宜。
(三)美術導覽組(服務地點:中和區美麗永安生活館、新北市藝文中心、435藝文特區):
1.展場服務、導覽解說、展場維護、觀眾服務、協調展覽開幕
活動服務。
2.展覽時段之動線引導、場管安全秩序維護及環境巡檢整理。
3.文宣資料整理及發送。
4.教育推廣活動參與及支援。
5.行政文書署務工作之協助。
6.其他展演相關事宜。
(四)坪林茶業博物館志工團(服務地點:坪林茶葉博物館,無交通車接送):
1.展覽解說與現場服務。
2.支援教育推廣活動。
3.行政支援:資料建檔及維護、出版品校對等。
4.其他相關事宜。
十、志工訓練:複審通過者應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實習考核」。
(一)基礎訓練:經錄取之人員需參加各單位辦理之志工基礎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逕上台北e大網站點選「(志願服務)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取得18小時學習時數認證。已領有志工基礎訓練結業證明者則免。
(二)特殊訓練:完成基礎訓練者,需參加12小時特殊訓練課程,以培養公共藝術暨社造活動推廣、展演藝術之發展、劇場教育之推廣及文化行政業務運作專業服務知能。
(三)實習考核:完成上述訓練者,需接受招募單位就業務內容,排班實習40小時。實習期滿、
服勤穩定、表現良好且通過考評者(針對訓練內容舉行測驗,及格者方予錄取)即授予「志
願服務證」和「志願服務紀錄冊」,成為本局正式志工並展開服務。
十一、志工福利
(一)志工得免費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訓練活動。
(二)服勤表現良好者享有本局不定期贈與之藝文票券及獎勵品。
(三)志工得享有服勤期間意外保險。
(四)志工得參與本局各分組舉辦的聯誼、慶生等活動,以增進
情感交流與經驗分享之機會。
(五)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之志工,可申
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得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
編訂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六)志工個人與團隊之獎勵及表揚,由本局考核優良志工,提
報市府及中央機關表揚。
(七)志工得依服勤狀況,由本局選派參加文化部或其他相關機
構所主辦之各項志工研習營、座談會等研習活動。
十二、簡章及報名表電子檔,請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官網下載:
十三、聯繫窗口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王淑真(02)29603456分4599
E-mail:ad0323@ntpc.gov.tw
十四、服務時數規定
依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隊設定及管理規則」規定,志工每
年服務時數不得少於9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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