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 旨:
為提供優秀藝術創作者發表平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特公開徵求藝術創作,於新北市美麗永安生活館展出,藉此建立藝術家、觀眾及館舍之間分享及交流平臺。
二、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須為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及團體。
(二) 申請人須為策展人或展出者。
(三) 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並不得同時參與二件以上之聯展申請案。
(四) 近二年內未曾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展覽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
(五) 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者。
三、 作品主題與類別:
(一) 展覽內容、媒材及主題以具有美學感知或藝術教育性質為主,且展覽內容部分規劃互動體驗或教育推廣活動之申請者為優先考量。
(二) 類別以應用美術、圖文設計、視覺影像設計、概念式互動裝置創作等為主。
四、 展覽場地與預定展出日期:
(一) 展覽場地:新北市美麗永安生活館2樓展覽區。
(二) 預定展出日期:由本局協調安排於110年檔期展出,展期約2-4週。
五、 申請時間:
(一) 本局受理之收件時間,自109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19日(五)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或親送,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截止收件時間為5月31日17時30分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 郵寄與親送地址:
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信封註明「110年度新北市美麗永安生活館展覽申請」)
(三) 審查結果於109年8月31日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站(https://www.culture.ntpc.gov.tw/),並以書面通知。
階段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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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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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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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簡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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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3月至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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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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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延長至6月19日(五)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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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日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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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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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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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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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方式:
(一) 填寫申請計畫書及送審之參展作品資料光碟,備妥文件彩印一式10份,光碟一式1份,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藝術展演科:
1. 申請計畫書請以A4規格繳交,需包含申請人資料表、展覽計畫、展覽教育推廣活動構想、展覽經費規劃表及個資使用聲明書,並於左上角裝訂;請勿另加封面或特殊裝釘。
2. 光碟片規格:將申請計畫書電子檔及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作品檔案名稱需與作品清單編號一致,圖檔大小須為1MB~3MB(jpeg)格式,影片須為mp4/wmv /avi格式,單一作品長度以5分鐘為限。光碟片上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3. 送審之參展作品數:
(1)個展:作品5-10件。
(2)聯展:每人各繳展出作品1-5件,總件數5-15件;15人以上每人各繳展出作品1件。
(二) 申請人如為策展人,請另附所有展出者同意書。
(三) 如申請資料不完整,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7天內補正,超過期限仍未補正者,視同放棄。前述之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七、 審查方式:
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 初審:由本局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及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 複審: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本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就展覽計畫內容完整性、專業性進行審查。
八、 入選者權益與義務:
(一) 經本局審查委員會議通過且經安排展出者,由本局與入選者共同辦理展覽之執行:
1. 本局負擔之經費及辦理事項:
(1) 展覽文宣品印製(摺頁、邀請卡)與展場輸出製作(主視覺牆、大圖輸出、說明卡等),展覽宣傳物及作品保險等事項及經費。
(2) 本局視現有設備資源,提供入選者所需展示設備,架設施作及設備不足部份由入選者自行負責。如同時段有其他展出者,設備之使用由本局調配之。
(3) 入選者配合展覽所規劃之教育推廣活動經費得由本局支應,以1萬元為上限,不足部分由入選者自行負責。
2. 入選者負責辦理事項:
(1) 展覽論述及規劃、展場規劃設計、作品裝裱、作品運輸、佈卸展(含人力)、木作施作,以及佈展所需設備或材料(本局提供館舍既有設備)。展場規劃及佈展應遵守展出空間之相關規定,以不破壞展場現有空間及設備為原則。
(2) 依本局要求之期限提交主視覺設計、展場設計、文宣設計、展場內相關輸出設計檔(AI檔或PDF格式檔案),俾利本局辦理印製輸出事宜。
(3) 配合展覽於假日規劃並執行教育推廣活動至少1場(如工作坊、講座或導覽等,不限形式)提供民眾參與,惟本局得與入選者共同討論調整其所提活動內容規劃及執行方式,並保有舉辦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4) 開展前3個月提供展覽參展作品清單、保險清單、展覽教育推廣活動規劃資料、展覽概述(中文1,500字內)、展品作品簡介及圖檔3至5張(1MB~3MBjpeg)、展出者簡歷、作品配置規劃及設備需求清單。
(5) 入選者須指定展務溝通聯繫窗口,並負責派員到館佈、卸展及場地復原。佈展需於開展前1日完成,並於展覽結束後1日內回復展覽場地原狀,逾期本局不負責展品保管之責任,並得逕自處理,如有任何損失不得歸咎於本局,展務事宜須依館舍佈展規範執行。
(6) 展覽期間遇作品故障或損壞等狀況,入選者須於1日內到館修復完畢。
(二) 展覽場地如遇重大天然災害或政府機關及主辦單位舉辦重要活動取消場地使用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三) 展場規劃及佈展方式由入選者與本局共同決定後,並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2個月前通知本局,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告知本局者,5年內不得送件。
(四) 入選者若自行印製文宣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須經本局確認後方可印製;如自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開始前2個月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
(五)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且3年內不能提出申請。
(六) 展覽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倘有須於機關通知1日內到場清理前述物品,逾期未清理則本局得逕自處理,不付賠償之責,若有清理之成本均由入選者負擔。
(七) 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局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 本局基於公益目的之業務執行與展覽印刷、出版、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文宣及行銷、政策宣導等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合理使用入選者繳交及提供之資料。
(九) 本局保有修正、變更、取消、暫停本簡章內容部分或全部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
九、 聯絡窗口: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02)29509750轉115,黃先生。
十、 附件資料:
展覽申請計畫書:詳見附件1
展覽空間平面圖:詳見附件2
個資使用聲明書:附件3
授權切結書:附件4